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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

2015/05/14 【打印本页】 【关闭】 有次阅读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的通知

沈农大人字〔2008〕16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吸引、稳定人才,调整人员结构,合理配置、分流人员,根据《关于修订、制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沈农大办字〔2008〕1号)精神,《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现已修订完毕,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事调配工作是搞好职工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吸引、稳定人才,调整人员结构,合理配置、分流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调配包括职工自外单位调入、自我校调出和校内工作单位与岗位调整等。

  第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坚持以编制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为核心,以保证学科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四条  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素质修养;热爱农业教育事业,立志为沈阳农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能够胜任工作,符合工作岗位要求条件。

  (三)调入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的学位,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经历,经考核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调入的其他人员应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的配偶的调入可按《沈阳农业大学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其学历、学位条件也可以另行商定;经过考核和试用证明符合调入工作岗位要求,调入后考核期为半年。

  (四)调入的教学、科研人员的年龄,男性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五)接受应届毕业生可视为人员调入,具体按《沈阳农业大学关于录用毕业生的暂行规定》办理;引进人才按《沈阳农业大学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职工调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提出人事调入岗位申请,人事处核实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布用人岗位、数量及其要求条件;人事处负责接收应聘人员调入申请。

  (二)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一起对应聘者进行初选。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初选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能力、水平考核,形成综合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调入意见。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签订协议。

  第六条  职工调入工作是学校经常性工作,在时间上做如下安排:

  (一)人事处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对人事调入、招聘工作做出安排。教学科研人员调入,一般每学期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非教学科研人员调入,一般每年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

  (二)经批准调入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上班,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班的,学校予以辞退。

第三章  人员调出

  除对落聘人员、编余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鼓励向校外流动外,其他职工调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调出,实行服务补偿费制度。一般职工服务期限为5年,在职留学回国人员为4年(包括国家规定的2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其服务期时限亦为5年。在服务期内向外调动(包括再次出国),须向学校缴纳服务补偿费后方可调出。调出职工向学校缴纳的服务补偿费按在本校工作服务年限核减,即每工作1年服务补偿费减少2 0%。

  (一)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和调入的教职工调出服务补偿费,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4万元,本科生3万元,专科及其以下2万元。已经享受学校特殊住房补贴的,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回住房补贴。

  (二)在职攻读学位取得学历学位后的职工,调出服务补偿费等同接收相应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此外还应交回由学校负担的学费等学习费用。

  (三)由学校定向培养,到国内、国外学习(包括国家、学校公费派遣出国留学)1年以上(含1年)的职工的服务补偿费为4万元;除此之外,还应交回其外出学习期间学校发给他本人的工资、津贴和补贴以及学校为其负担的学习费用。

  (四)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补偿费(违约金)为3万元,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补偿费(违约金)为4万元,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补偿费(违约金)为5万元。

  第八条  调出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要求调出的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调出理由。

  (二)申请调出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研究,对是否同意其调出做出决定并明确签署意见。对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调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与主管校领导、人事处事先沟通,再开会研究、签署意见。

  (三)学校人事处接收调出人员调出申请和调出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其调出的意见后,召开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人员调出。

  (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无行政领导职务职工调出,由人事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调出,在征得组织部门批准后,由人事处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五)人员调出原则上每半年校长办公会研究一次。

  第九条  除此之外,职工调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都在学校工作的,如骨干一方(一般指教师)调出,根据国家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原则上随同调出。

  (二)经批准调出的职工,必须在接到人事处通知起15日内,将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服务补偿费、欠款、特殊住房补贴、租住住房等交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校从办理完调出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调出人员的工资、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职工要求辞职或自费出国半年以上,应在辞职和出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校内人事调整

  第十条  校内职工人事调整包括跨单位调动、所在人员人事系列变动和外单位临时借调。

  第十一条  职工在校内调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在校内调动,要事先同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协商,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同意后,将个人申请及单位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由其它系列申请转为教学系列的,除特殊需要外,申请人需有博士学位。由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按既定形式考核;考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因干部任免在校内调换单位的,按照学校下达的文件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其中是教学、科研编制的“双肩挑”人员,不需办理手续,人事关系在学院。

  (四)因学科、专业、机构调整,整建制划归某一单位或成立新的机构,其原有人员将一并划归到新机构中,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五)校内各单位之间需要临时借用职工的,由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协商,在征得人事处同意的基础上予以备案。借用到期后,应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六)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引进的人员,系临时身份,不计入本校编制,只能在企业化管理范围内流动。

  (七)校内职工调动一经批准,应及时移交工作,按期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临时借用我校职工,必须经该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借用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以不收取费用。借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要签订有偿借用合同,有偿借用标准为每月被借用职工应发工资(含津贴补贴)的三倍,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上级主管部门临时借用的另行商议。

第五章  调配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既要热情为职工服务,又要严格执行调配规定。对在调配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违纪人员,要根据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人事调配工作,并建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度。要认真研究本单位人员状况,科学地分析各岗位人员队伍结构,从职工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着想,防止人事调配工作中的短期行为和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沈农大(人)〔2002〕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